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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遭遇诚信陷阱信达证券2900万投资谜案

发布时间:2020-03-26 17:56:00 阅读: 来源:图钉厂家

在1.5倍年收益承诺的吸引下,广东湛江部分投资者在信达证券湛江徐闻营业部现金认购了近3000万元一款名为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产品。一年以后,投资者却被告知本金及收益均无法兑付,营业部时任负责人携款失踪,投资者跌入理财“诚信陷阱”。

“内部认购、高额收益”作诱饵,大红公章添底气

“预计该产品一年内收益将最少达到1~2倍,1倍收益绝对可以达到。”在一份来自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徐闻营业部的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介上,有前述投资前景诱人的字眼。

当该营业部时任负责人龚堪明拿着这份材料,向投资人许先生推介这份声称只有内部人才能认购的高收益理财产品时,许先生多方筹集了470万元资金交给了龚堪明。

徐闻证券营业部出具给许先生的《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委托投资凭证》显示,许先生分别于2010年8月17日、8月26日、9月7日分三次将470万元现金交给了营业部时任负责人龚堪明。在交现金的同时,许先生同时签订了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管理人盖章处印有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大红公章。

许先生说:“那份简介材料和合同上,都有证券公司的印章,我们当然相信这个投资计划。但是一年后来领取收益时,才发现龚堪明已经失踪,信达证券公司拒绝兑现本金及收益。”

在经历了一年多的努力仍旧未拿回投资之后,许先生和部分投资人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审法官、徐闻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江远臣说,目前总共有17宗情况基本相同的案件起诉到了法院,涉案金额约2900万元。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徐闻营业部现任负责人钟忆民则说,投资人的款项没有进入营业部账户,投资人又是现金交付,实际上交付了多少款给龚堪明并不清楚。

证券公司管理有漏洞,不法分子趁机设陷阱

查阅信达证券官网,可以看到名为“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相关法律文件显示,这款产品于2010年7月9日被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与龚堪明兜售的产品承诺收益不同的是,该产品的说明书显示,该产品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钟忆民解释说,龚堪明提供的宣传简介材料是龚堪明自己炮制的。一些投资者质疑,证券营业部的正常业务用章为何会盖在一份胡乱编造的产品介绍材料上?信达证券公司的标准盖章合同文本为何成为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用于欺骗投资者的工具?

钟忆民说,龚堪明作为营业部的法定代表人,有条件接触到业务用章,盗用了营业部的章实施了涉嫌犯罪的行为。“我们不能说规章制度执行上没有改进的地方。”

投资人签订的盖有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红公章的资产管理合同又该如何解释?对于合同的来源,钟忆民说,“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面向全国发行的产品,因此公司套印了一些盖了章的空白合同文本放在各个营业部供销售用。“这些空白合同只能用于公司销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正规产品,对于空白合同的使用上,有监督,但就是在这个时候,龚堪明个人实施涉嫌犯罪的行为的时候,在这个事情上,监督失效了。”

部分受害投资人说:“信达证券有待改进的印鉴管理制度和监督失效的空白合同管理制度都被龚堪明拿去制造了一个‘诚信陷阱’,伪装的信用吸引投资者往里跳,成为营业部的‘内鬼’坑害投资人的工具。”

监管哪里去了?损失谁来买单?

多位投资者提供的投资凭证显示,签订日期在2010年8月17日至9月10日之间。在这段时间中,证券营业部的违规操作是否曾引起监管部门和信达证券高层的注意?投资人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承担?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至今未作出答复。

钟忆民说:“我们没有发这样的产品(龚堪明说的这种高收益产品),我们公司也没有见到一分钱,这是龚堪明的个人犯罪行为,应当与营业部的正常经营行为有严格的界限,跟公司没有关系。”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说:“倘若投资人的确出于对于证券公司公章、营业场所、营业部负责人的善意信赖而订立资产管理合同,则本案构成表见代理。即使营业部负责人没有得到证券公司的授权,但投资者面对证券公司的公章等表见代理事实,有正当理由相信该负责人有代理权。因此,证券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然后再向该责任人追偿。”

2012年12月18日,徐闻县人民法院以“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提交的证据进行佐证未达优势程度和本案涉及被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龚堪明涉嫌合同诈骗罪等待侦破”等原由,裁定中止审理。刑事案件不侦破,投资人就永远得不到法院判决?

刘俊海说:“先刑后民的传统观点是错误的。按照这种逻辑只要刑事案件无法告破,则民事案件永远不能审理。正确的法治思维应当是,民刑并进。‘桥归桥,路归路’。只有把民事关系理顺了,才能更好地定罪量刑,也才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新华网记者 欧甸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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