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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连环造假法官建议增设非法放贷罪遇到这些快报警

发布时间:2021-01-07 11:22:31 阅读: 来源:图钉厂家

么是“套路贷”?“套路贷”的实质是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其中,有的案件有专门的法律从业人员成为犯罪团伙的共谋,给予其专业的“法律指导”,提升“虚假诉讼”的胜诉率。

“套路贷”贷款公司往往不希望被害人提前还款,当还款日期临近时,“套路贷”公司往往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等为名拖延甚至直接玩消失,让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时,甚至提出介绍其他公司让借款人“借债补债”。他们最终的目标,是让借款人无法还款,然后以违约为名收取高额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费用。

找“套路贷”公司贷款的人,一般都是急需用钱,所以,大部分人都会对骗子言听计从,签下实际贷款的额度和借条上写的额度不一致的阴阳合同,甚至有人直接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为了伪造银行流水,“套路贷”公司会按合同金额把钱打给借款人,然后让借款人把多借出来的部分取现金还给公司。等到借款人真正意识到被骗时,对借款人不利的法律证据已经制造完成。虚高借款合同、制造的银行流水、收条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一套完整的借贷“证据链”。一旦发觉被害人已经无力偿还债务,放款人就暴露原来面目,以殴打、拘禁甚至去法院起诉的方式,最终达到谋得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警方提醒,借款人应正确评估自身还款能力,选择合法平台贷款,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如果在借款过程中,放贷人提出要收取“保证金”、签订虚高借贷合同,借款人应当予以拒绝,因为一旦签订高额借条,日后当放贷人依据该借条讨债时,借款人会很被动。一旦发现自己不慎陷入“套路贷”,应及时向警方报案,切莫为对方所左右。

套路贷五个典型套路,遇到快报警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3、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法官建议增设“非法放贷罪”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虽然“套路贷”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但是在现有法律体系下,难以有效惩处非法放贷者。

厉莉表示,对于放贷环节中存在的某些情形能否认定为犯罪行为,目前并没有详细法规加以明确。有业内人士认为非法放贷可以被判非法经营罪,而根据刑法第225条列出的4条对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情形,非法放贷不属于前三条的任何一种,只能归类于第四条“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这一定义也比较模糊,业内长期以来对非法放贷是否属非法经营罪存在争议。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厉莉在今年两会期间建议增设“非法放贷罪”,置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下。

据了解,目前德国、韩国、日本等多个国家均通过刑事手段对民间资本放贷获利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予以打击制裁。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洪积表示,目前对非法放贷者的行为定罪不容易,立法难度较大,可以考虑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给予相应惩罚。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厉莉近年来审理多起此类案件,她表示,“套路贷”作案有以下特点:

首先,“恶人先告状”。既有借款人发现自己被“坑”后状告出借人的,也有违规放贷团伙状告借款人借钱不还的。“恶人先告状”现象时有发生。“套路贷”团伙通常将各类纠纷分散到多个法院诉讼,以防“套路”被识破。

其次,没有牌照,高息放贷。100%左右的年化贷款利率并不罕见,放贷者均无小贷牌照,游离于监管之外。

第三,以套取财产为目的,盯紧借款人房产。许多案件中,放贷人都会以各种理由引诱或要求本来无须抵押房产的借款人抵押房产,以便套取房产。

第四,团伙作案。此类案件往往是由少数真实出借人幕后操盘,雇佣一批人作为销售人员,散布贷款信息,以销售员名义出借资金。

房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资金来源也是“众筹”的——“老板”在微信群发布借款任务,10万元的借款需求被拆分成10个5000元和5个1万元,群中成员自发认领后,再将认领金额转到“老板”账户,由涉案团体进行操作。

“套路贷”行为人连环造假

厉莉介绍,此类案件审理过程极为复杂,“套路贷”行为人往往作案手段高超、连环造假。

首先,合同上的出借人并非真实资金出借人。厉莉告诉记者,最初法院怀疑这一点,但并无证据。直到一次审理案件时,名义资金出借人承认自己只是普通职员,背后老板另有其人。

其次,实际借款金额和贷款利率成“悬案”,原告被告各执一词。厉莉告诉记者,签署“套路贷”借贷合同时,借款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双方签订的是“不平等条约”,甚至有的资金出借人让借款人签署“空白合同”,即在一张白纸上签字,资金出借人在合同上写任意内容,常常夸大借款金额和利息。

第三,银行流水造假。在戴某试图套取陆某房产的案件中,两人签订了200万元的借款合同,法院发现,戴某将钱分6次转入陆某账户,此后,这笔钱又全部转到其他银行卡上。表面上看,陆某得到了借款,之后又把借款转走作为他用。然而,实际上,陆某得到钱后,又把钱原原本本转给了戴某,相当于没有借到钱,银行流水实质上是在制造假象。

提防低门槛贷款,受害人应及时报案

“您好,您需要贷款吗?”日常生活中,不少人都接到过类似的放贷推销电话。在小区的墙面上、公交站牌上,也经常贴着贷款广告。不少放贷者甚至还会通过各种渠道请求添加微信好友。实际上,这背后都潜藏着“套路贷”风险。

“不要被低门槛的贷款所诱惑,虽然表面上说不需要抵押、即时放款,但背后都是陷阱。”厉莉说。她建议,如果要贷款,一定要找有金融牌照、合法经营的机构。

同时,厉莉提醒,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时,要有法律意识,注意每一个条款,拒绝签订没有详细信贷信息的“空白合同”、以防对方夸大借款金额和利息。同时,借款人自己也要持有一份合同。如果对方表明不愿意给,那么背后就很可能有“猫腻”。

“‘套路贷’行为人往往最初会花言巧语引人上钩,引诱借款人抵押房产时,嘴上却说是‘走形式’、‘不会真正要你的房’。这些话都不能轻信。”厉莉说。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岩还提醒,即便是找到了有牌照的小贷公司借钱,在借贷合同上,出借资金的一方必须是公司,而不能是小贷公司的某个员工,以免落入陷阱。否则,一旦出问题,公司一般会声称是员工私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厉莉提醒,受害人一定要具有法律意识,遇到“套路贷”行为人的催债时,应第一时间报案。已经超额支付利息和费用的受害人,可以要求非法放贷者返还款项。

来源经济参考报、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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